我国治理餐饮油烟进程中的一些文件方案

 

餐饮油烟即餐饮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以油烟气的形式排入环境,根据其形态一般可分为颗粒物质和气体物质两类。其中,油烟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烹饪过程中油脂的挥发凝结以及油脂食材的分解、裂解等,统称油烟,气体物质主要指挥发性有机物。

研究表明,餐饮源排放的油烟颗粒物中,PM2.5的质量浓度占到 PM10的 80 %以上,PM1.0的质量浓度占到 PM2.5的 50%~85%,说明餐饮源排放颗粒物主要为细颗粒物,直接对 PM2.5产生贡献。

而油烟中的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可参与大气光化学学反应,增强大气氧化性,同时为二次颗粒物的产生提供原料,其中的部分组分具有异味,直接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扰民问题,因此油烟污染的投诉问题也是逐年呈增长态势。

作为PM2.5的主要贡献和二次贡献者,油烟污染排放量不可忽视。对此,相关部门也纷纷下发文件,对餐饮行业、餐饮油烟进行综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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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第二十六条提出治理餐饮业、干洗业、小型燃煤燃油锅炉等生活污染源、严格控制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等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油烟污染物包含颗粒物和废气的污染,必须依法进行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中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区除完成重点行业 VOCs 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 VOCs治理。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第二十九条要求:加快制修订餐饮油烟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排放限值、运行操作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